女职工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所在单位不需要支付产假工资。但是如果出现下面两种情形的,用人单位予以就高补差。
1.、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2、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产假期间,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资。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法》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和各地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一、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产假天数,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发给。《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已经享受到生育津贴期间的产假工资单位是否再支付,应按单位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办理参保,并从用工当月起开始缴费。
2.单位应按规定参保缴费,属于单位承担社保费用由单位承担。属于个人承担社保费用,由单位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3、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已经享受到生育津贴单位是否再支付工资,按单位规定执行。超过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的产假工资,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由于用人单位支付。请单位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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