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社保需要员工提供相关的资料,不少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保的,就会故意拖延不交资料。处理如下:
(1)把员工应配合缴纳社保作为其符合录用条件的标准之一。
对于新入职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在员工手册或者入职通知书中列明这样一条录用条件:劳动者应在试用期内向用人单位提交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的必要材料,积极主动的配合用人单位完成社保手续的办理,如因劳动者自身方面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不能顺利办好社保手续的,可直接视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保留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保的证据,同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已经过了试用期不愿意缴纳社保的员工,用人单位一般是不能直接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此时用人单位也不是什么也不能做。一方面,为了避免因员工未缴纳社保而引发的法律风险,如工伤,建议用人单位注意收集员工不愿意、不配合缴纳社保的证据,证明员工在此事上其自身存在严重的过错,后续如果产生的损害其也要自行承担。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要加强与此类员工的沟通,向其言明其中的利弊和风险,争取与此类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尽快结束此种不稳定、不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强制交社保是针对企业单位而言的,若你是个体户,则可交可不交;若你是在企业单位上班,那么单位就必须给你买社保。单位也是按比例交费,自己只需要交少部分。当然,不交也不会怎么样,是不会判刑的。
不交社保的后果:
1、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有条件限制,需要缴纳养老金满15年以后,退休后才能按月领取。而医疗保险则需要缴满20年才能够终生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都是累计计算的,缴费越久越多,则享受到的金额、福利越多。
2、在部分城市无法买房
不少城市都将买房的条件直接和社保挂钩。以北京为例,外地户口要在北京买房需要至少缴满5年的社保,而且中间不能断交,一旦断交则重新计算5年期限。不购买户口的话,不要说计算年限,连买房的门槛都踏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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