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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重疾保险

来源:360百科

基本简介

重大疾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保险对象,当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时,由保险公司对所花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偿的商业保险行为。根据保费是否返还来划分,可分为消费型重大疾病保险和返还型重大疾病保险。

主要种类

按保险期限划分

定期保险

以重疾保障为主险,在一定期限内给于保障,一般采用均衡保费。这类重疾保险最多保障期限是30年,2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50岁,3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60岁,多一天都不行。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保险虽然是主险,但是也属于消费型的,没有理赔则不能返还保费。

终身保险

终身重疾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终身保障有两种形式,一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障,直到被保险人身故;另一种是当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极限年龄(如100周岁)时,保险人给付与重疾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一般终身重疾保险产品都会含有身故保险责任,因风险较大费率相对比较高。

按给付形态划分

额外给付保险

需要同时购买其它主险,例如同时投保终身寿险或者养老保险,属于消费型险种,自然费率设计比较多见。也就是三十岁这一年只需要三、四百元,缴费至60岁后每年都要超过几千,且不发生理赔时保费不能返还。身故给付现金是按照主险的保额进行理赔的。

提前给付保险

需要同时购买其它主险,多数限定在同时投保终身寿保险(被保险人活着是拿不到钱的那种保险就叫终身寿险),属于消费型险种。身故给付现金同样是按照主险保额进行理赔的。

在这里,凡是看见有“提前给付”字样的附加重疾,需要了解它有个极为显著的特征——附加的重疾一旦发生理赔,主险的保额要相应减去理赔数额。例如投保20万终身寿附加提前给付重疾10万,如果发生重疾理赔得到10万,终身寿则要减去已理赔的10万,由20万变为10万。如果终身寿和附加提前给付各投保10万,一旦发生重疾理赔,主险减后为零,保险合同就会终止的哦。[2]

(至于为什叫提前给付,据说某公司的条款是只要确诊就会先支付50%的保额理赔)

独立给付保险

独立给付主险型重疾保险包含死亡和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而且其责任是完全独立的,并且二者有独立的保额。如果被保险人身患重疾保险人给付重疾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为零,保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未患重大疾病,则给付死亡保险金。此型产品较易定价,只需考虑重大疾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但对重大疾病的描述要求严格。

比例给付保险

按比例给付型重疾保险是针对重大疾病的种类而设计,主要是考虑某一种重大疾病的发生率、死亡率、治疗费用等因素,来确定在重疾保险总金额中的给付比例。当被保险人患有某一种重大疾病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其死亡保障不变,该型保险也可以用于以上诸型产品之中。

回购式选择型保险

回购式选择型重疾保险产品,在我国尚属空白。该型产品是针对提前给付型产品存在的因领取重疾保险金而导致死亡保障降低的不足而设计的,其规定保险人给付重疾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间仍存活,可以按照某些固定费率买回原保险额的一定比例(如25%)使死亡保障有所增加,如果被保险人再经过一定时期仍存活,可再次买回原保险总额的一定比例,最终使死亡保障达到购买之初的保额。回购式选择带来的逆选择是显而易见的,作为曾经患过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要按照原有的费率购买死亡保险也有失公平。因此对于“回购”的前提或条件的设计至关重要,是防范经营风险的关键。[3]

主险捆绑附加

多以生死两全保险为主险,捆绑附加重大疾病险。所谓两全险就是保障期限内身故保险公司要给钱,保障期限后没有身故保险公司也要给钱的那种保险。这类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都在80岁期满,附加上重疾后就成为过去最常见的有病赔病,无病返钱的那种保险。在这种保险中,附加险是不标明费率的,已经计入两全主险费率中。但可以肯定的是,附加重疾是均衡费率,而且附加的重疾保险保障期等于两全险的期限,一般都在八十岁左右。

主要特点

抵御人生最大风险的利器

重疾保险简而言之就是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疾病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罹患保险条款中列出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保险公司的定额补偿。

重疾保险所保障的“重大疾病”通常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病情严重”,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到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与生活;

2、是“治疗花费巨大”,此类疾病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药物或手术治疗,需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

重疾保险给付的保险金主要有两方面的用途:

1、是为被保险人支付因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治疗所花费的高额医疗费用;

2、是为被保险人患病后提供经济保障,尽可能避免被保险人的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

保障数字化、确诊即给付

购买了重疾保险,只要确诊的疾病是符合保险条款中的保障对象,那么就可以一次性获得保险公司的给付,一方面不需要自己在病后垫付医疗费用,更重要的是减轻了个人的医疗支出负担。

强制储蓄、专款专用

如果说我们每十个人当中有九个人是因为重大疾病而身故,那么未来在重大疾病面前,我们是否有一笔钱可以专款专用呢?有人可能会认为,如果高龄罹患重疾,所赔保险金大多数的资金都是自己过去积累的,感觉似乎不划算。

事实上,保险保障是一个过程,而非一个片段。在同一个条款下人人平等,重疾保险前期的保障功能,使得保险公司承担了巨大的风险机会,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重大疾病风险是不可预知的,谁也不能断言自己何时会得病,我们不能等自己第四个馒头吃饱后来埋怨不该吃前三个馒头,我们也不可能一上来就吃第四个馒头。

重疾保险人人都适合

1、社保只报销因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社保不对非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责任进行赔付;无论意外身故还是疾病身故,社保都是没有身故赔偿的,身故后只是返还当时个人账户的金额,而这部分的金额是很少的。

2、中国的社保报销或者单位报销首先是一个先支出再补偿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即使属于赔付范围,你也必须先开支出去多少,才能在这个基础之上报销回来多少,而且我们报销的数额不会大于开支总额。不在公费医疗药品清单目录上的进口药和营养药是不能报销的。

3、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对医保人员的保障是“保而不包”的,社保有起付线限制,额度内的费用需要自付,住院费用和大病医疗的自付比例和金额相对都比较高。

4、社保重在保障,支付的标准是以保障被保险人基本生活为前提。对于追求高品质的人群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所以,对于没有医保的人来说,重疾保险尤其重要。而对医保覆盖对象来说,重疾保险可作为一种必要补充。

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照轻症重疾保险金额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责任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照确诊当时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关联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均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如果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合同终止。

4.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下列情形会引起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1)交纳主合同追加保险费

在我们收到您的主合同追加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主合同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部分领取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在我们收到您主合同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减少后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3)申请变更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① 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 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本附加合同生效满1 年;

- 在被保险人5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 主合同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或主合同已交满20 年期交保险费。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主合同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② 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在本附加合同生效1 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 次。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主合同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如何购买

消费型重疾险更合算

虽然市场上各保险公司都有各式各样的重疾险[1],但是归根结底重疾险都可以分为消费型和储蓄型两种。所谓消费型重疾险是指不具备现金返还功能,得了合约内容约定的重大疾病才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保险,其优势在于保险费用相对较低。储蓄型重疾险则是在消费型的基础上,增加满期返利的功能。两种保险相比,消费型重疾险的保费较低,而储蓄型重疾险则是相当于把一部分保费购买了上述同款的消费型重疾险,另一部分保费则以比银行存款更低的利率存在保险公司。所以,在购买重疾险时,最好选择消费型重疾险,余下闲钱可再规划用于其他的投资理财方式上,获取比购买储蓄型重疾险所得返利更好的回报。

保险范围并非越广越好

许多人在购买重疾险的时候都认为应当选择保障范围广的产品,这一万一以后生病,也可以避免经济方面出现“捉襟见肘”的窘境。但是需要提醒的是,许多保障范围广的重疾险往往 “华而不实”。将一些患病几率非常小的疾病囊括在保险范围内,赚取保费。实际上是变相让投保人为一些与他们“绝缘”的病种买单。

在保额的选择上,也并非是保额越高越好。重疾险的产品设计时都由保险精算师计算好,因此投保时要遵从“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原则,擦亮双眼,用心选择。重疾险的保额应该覆盖大多数重疾的平均治疗成本,选择40—50万元的保额最合适。

注意事项

诚信为先

客户在投保时,对健康状况、年龄等,凡是影响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不能隐瞒或虚报,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弄清条款

购买保险时,一些消费害不细看保险细则.这就有可能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不清楚,很容易造成权益受损。很多保险理赔纠纷就是由于投保人当初没有弄清保险条款所致。同时,看清条款,也利于客户有合理的预期,毕竟保险公司不是“包管”公司。

保管票据

凡是与投保有关的单据,如投保单、保险单以及与病情有关的票证 如各种证明、病历、发票等 ,都应妥善保管。因遗失此类票据而发生保险纠纷的事例也是屡见不鲜的。

合理搭配

单一品种的重大疾病保险其保障范围毕竟有限,所以最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险种组合,具体组合方案可请有关保险专业人士设计。

主要问题

问题一: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重大疾病?

答:大多数重大疾病险产品首先包含6种必保重疾,其余则是由保险公司依据保监会的重疾定义规范自由配置,因此选择时应注意依据个人需求比照疾病保障责任,合理配置适合自己的保障项目。

问题二:重大疾病险起哪些保障作用?

答:大病通常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药物或手术治疗,并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保险给付的保险金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用途:一是为保险人支付因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治疗所花费的高额医疗费用;二是为被保险人患病后提供经济保障,尽可能让家庭避免出现“经济危机”的风险。

问题三:重疾险关于手术方面的保障责任?

答:之所以会有手术方面的保障责任,一是由于需要实施这类手术的疾病具有病情严重、治疗花费巨大的特点;二是由于最初的重大疾病保险就包括了手术保障责任,这一特征得到了保留的发展。重大疾病保险中所称的重大疾病是指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问题四:重大疾病险怎样购买?

答:首先,应该根据需求选择合适的,注意及时咨询。其次,决定投保后,需仔细阅读并如实填写,如实告知个人的相关情况,包括年龄、身体健康等。最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定要在投保单相应落款处签上自己的名字,注意是亲笔签名。

问题五:买了后发现不合适自己,怎么办?

答:保险通常设有10天的犹豫期(犹豫期的起始日为投保人书面签收保单日),投保人若发现购买的产品与自身需求不相符时,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会全额或在扣除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并且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问题六:如何申请重疾险的保险理赔金?

答: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均有“保险金申请 ”条款,在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保险金申请”条款中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需要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主要包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专科医生诊断证明或手术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