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简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居民医保)范围的有关文件精神,保障学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学校接受普通高校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细则明细
第一条
凡我校接受普通高校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
大学生居民医保年度为参保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参保为当年的注册之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毕业生毕业当年的6月20日止),大学生按规定缴费后,可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未按规定缴费的,不能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
第三条
大学生居民医保费用由武汉市地税局负责征收,学校代收代缴,在新学年开学注册收费时按保险年度每人20元标准由学校统一代收。
第四条
学校设立门诊统筹资金专户,将市医保中心拨付的大学生普通门诊资金专款专用。若有结余则应将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个保险年度使用。
第五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应在医保定点机构--武汉工程大学医院和武汉工程大学流芳校区门诊部就诊治疗,医疗费自理部分为30%。
第六条
因病情需要转往指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应经校医院或流芳校区门诊部相关科室主治医师签字同意,并开具转诊单,在指定检查项目及医药费额度前提下,可报销医药费的70%,未经同意私自到外院就诊产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七条
大学生患有重症(慢性)疾病的认定:
1.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失代偿期)、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术后放化疗。
2.高血压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3.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
4.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5.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
6.系统性红斑狼疮。
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凡患有上列重症(慢性)疾病的学生,应将本人近期在医疗机构就医的相关诊断证明,病历等资料交学校医保办,再由学校医保办到区社保处申请办理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的相关手续,方可到指定医院就诊治疗。治疗期间产生医药费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按月据实结算,学校不再承担其门诊费用。
第八条
大学生因病住院,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在校医院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200元。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承担医保基金规定项目的20%,其余部分由校医保办与市医保中心结算。
第九条
因校医院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或病情严重需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由校医院审核批准,该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由该学生和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十条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有限不能诊治,需转到武汉市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经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由学校医保办报区社保处核准方可转院治疗。
第十一条
因紧急抢救需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转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7日内向校医保办报告,并由校医保办向区社保处登记备案。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校医保办报告而致未能及时向区社保处登记备案,其医疗费用大学生居民医保基金将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经批准在武汉市转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转院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住院治疗,以及寒暑假、休学,异地实习期间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治疗结束后90天内将出院小结、医嘱、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费用收据、身份证复印件、大学生居民医保医疗费用现金申报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交校医保办审核,并由校医保办在每月1--10日到区社保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凡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其符合规定的门诊重症和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再凭相关材料由校医保办统一代其办理商业保险赔付手续。
第十四条
大学生在休学、寒暑假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学校门诊统筹资金不予报销支付。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资金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各类体检项目、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赔偿责任部分的。
5.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大学生门诊统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杜绝徇私和浪费。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工程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校发【2008】2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大学生医保工作领导小组授权校医院(医保办)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