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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琼中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来源:360百科

琼中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一、单位概况琼中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的前身为琼中县劳动保险公司,1992年1月更名为琼中县社会保障局,2003年更改为琼中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1]

三、主要职能

(一)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县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监督和业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县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工作。

(三)承担我县参保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参保档案建立、登记与变更管理工作。

(四)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结算工作。

(五)负责我县参保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六)为参保人员提供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咨询服务。.

四、便民制度(一)下列业务实行直接办理制 1、政策咨询、缴费年限认定、社会保险登记和有关社会保险卡、证件的办理和补办; 2、缴费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情况办理和查询; 3、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个人账户资金退还等。(二)下列业务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 1、基本养老金、工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工伤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补助金)等支付,以及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划拨,报财政拨回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五、社会保险综合情况(一)养老保险 1、退休条件 (1)正常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职工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办理正常退休。(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从事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有毒有害、高空、高温、井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分别达到8、9、10周年以上,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3)病退:因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缴费年限认定(1)1991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本省企业原固定工,已从1992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1991年12月3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2)199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公务员),已从1994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1993年12月3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3)合同制工人1984年以后、临时工1989年以后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办理退休程序(1)申请退休的从业人员填写退休登记表,于每月的5至25日由单位劳资人员或本人向县社会保险事业局报送封存人事档案、身份证件、以及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和历年缴费清单等资料,进行退休条件审核。(2)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查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如不符合退休条件,将其人事档案退回单位或本人。(3)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对所有申请退休从业人员历年的参保缴费情况进行核查,如有欠费情况,其本人又属于政策允许补缴的人员,向其说明并征求补缴意见。自愿补缴的申请人,可向县社会保险费征稽局办理补缴手续。不愿意补缴的,批准退休后,不得再办理补缴手续。(4)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对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进行电脑待遇核算,并将待遇标准张贴在《退休登记表》上,盖章确认后,交由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盖章核准退休。并从批准退休的下个月起发放养老金。(5)县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的退休批文和核定待遇直接支付财政全额拨款人员的养老金,并从批准退休的下个月起发放养老金。 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从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应当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1)调动介绍信、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2)调入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据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函》。(二)医疗保险 1、参保人员办理住院、费用结算程序(1)记账结算程序 ①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时,只要持本人医疗证、身份证原件直接到县级定点医院,同时预交适量的押金,即可办理住院手续; ②参保人员所住定点医院科室的住院医师、科主任填写《住院通知书》和《住院申请表》报定点医院医务科审核并加盖公章; ③定点医院报送参保人员《住院通知书》和《住院申请表》到我局审核、盖章,作为结算凭证; ④出院时,由定点医院按规定结算,参保人员只须向定点医院支付本人自负的医疗费用,即可办理出院手续;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我局与定点医院定期结算。(2)垫付结算程序 ①垫付结算的对象:异地居住人员、因公出差人员、休假人员、省外转诊人员; ②以上人员发生住院治疗的,必须先垫付全部的医疗费用。出院后,由其工作单位或本人或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到我局办理费用结算报销手续; ③办理费用结算报销手续必须提供的材料: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医疗保险证;疾病证明书、病历首页、医嘱、住院费用明细单;正规医疗收费单据; 2、异地转诊程序 ①琼中县定点医疗机构因技术、设施条件的限制无法诊断治疗的,由本医疗机构及其主管医生、科室主任会诊后提出转诊建议,填写《转诊申请表》报请我局核准; ②受理后组成转诊审批小组,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因急救抢救的,可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意见先行转诊,并自转诊之日起7天内报请我局核准;未经核准自行转诊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③省内转诊的,必须转往定点医院,可作记账结算;省外转诊的,必须垫付结算。(三)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审批程序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接到报告后5天内派出专人前往单位或医院勘查了解情况,做出初步调查意见,并提交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联席会议讨论认定。逾期不报者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给伤(亡)者一切费用; 3、事故伤害职工住院治疗发生的一切费用,先由所在单位全部垫付。危急工伤按就近、尽快的原则进行有效救治,待伤情稳定后即送往指定医疗机构治疗。 4、经认定为工伤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医疗终结后,由所在单位指派专人、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到我局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办理报销手续时应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认定决定书》、疾病证明书、住院费用、医疗收费单据、开户银行账号、银行存折账号等资料。 5、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1-10级以及职工因工死亡的,由我局根据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或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的批文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四)生育保险 1、享受条件 ①从业人员已按规定参加生育;用人单位已按规定缴纳从业人员的生育保险费。 ②生育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政策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待遇给付从业人员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裤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本人自付20%。 3、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①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②医院签发的婴儿出生或者死亡医学证明;③医院有关医疗记录及费用收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