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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中意年年中意年金保险

来源:360百科

详细条款

中意年年中意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09]第115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年年中意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合同如下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如下:

(1)若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54周岁;

(2)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3年、5年或至54周岁,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3)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10年,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45周岁;

(4)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20年,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35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1.5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生存给付

2.3.1.1年年关爱金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被保险人给付年年关爱金,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年年关爱金给付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年满54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

2.3.1.2预备退休年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55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将自该日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预备退休年金,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预备退休年金给付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

2.3.1.3退休年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将自该日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被保险人给付退休年金,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退休年金给付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

2.3.1.4祝寿金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将分别于被保险人年满60、65、70、75和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祝寿金。

2.3.2身故保障

2.3.2.1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身故,我们将无息退还已付的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60周岁,我们按25倍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0周岁,我们将向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未领取的退休年金+未领取的祝寿金

2.3.2.2未成年身故返还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2)直至身故时累计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2.3.3全残保障

2.3.3.1返还保险费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我们将向被保险人无息退还已付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3.3.2

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本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2.4责任免除

2.4.1身故保障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4.2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免除上述2.4.1责任免除事项同样适用于全残保障责任免除,同时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也不承担全残保障相应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残;

(2)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3)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4)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的申请

3.3.1年年关爱金、预备退休年金、退休年金及祝寿金的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在被保险人领取年年关爱金、预备退休年金、退休年金及祝寿金期间,我们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

3.3.2

身故保险金及未成年人身故返还的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3

全残豁免保险费及返还保险费的申请

3.3.3.1申请资料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二级或以上医院或者由法定机关出具的与全残有关的证明或资料,或者其他我们认可的全残证明或资料;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3.3.2持续全残证明被保险人因全残开始豁免支付保险费后,我们仍有权每年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其持续全残证明或进行体检。若被保险人不能提供其持续全残证明且经体检证实不符合我们约定的全残定义,我们有权停止豁免保险费。

若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3.4生存给付的领取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生存给付的领取方式:

(1)直接领取;

(2)累积生息:生存给付保险金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3)抵付保险费:生存给付保险金用于抵付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付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付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生存给付保险金的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需变更生存给付保险金的领取方式,则需填写变更申请书。

3.5司法鉴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我们有权要求进行尸检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对保险事故及被保险人身体机能状况进行鉴定,费用由我们承担。

3.6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7失踪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将根据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之日的年龄按本合同2.3款处理,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3.8诉讼时效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单红利

4.1保单红利的确定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保单红利的领取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直接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3)抵付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付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付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付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支付期满后,抵付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需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则您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在我们收到变更申请书之日起予以变更新的红利领取方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5保险费的支付

5.1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分为分期支付和一次性付清,其中分期支付的支付期限为3年、5年、10年、20年以及至54周岁。

本合同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期保险费。

5.2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3保险费自动垫交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贷款利率参照6.2款)。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6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6.2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以下两者中的数值较大者,具体以我们宣布的为准:

(1)同期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期贷款利率与2%之和;

(2)4%。

我们将每年宣布贷款利率两次,时间分别为1月1日和7月1日。贷款本金及利息应在贷款当期期限届满日前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将被并入原贷款金额中,视同重新贷款。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所有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8合同解除

8.1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合同效力的终止

9.1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7.2款恢复效力;

(3)被保险人身故;

(4)本合同满期;

(5)因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情形而终止。

10如实告知

10.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1年龄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付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

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11.2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付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11.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对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我们将退还对应的现金价值。

11.4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1.5地址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1.6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2释义

12.1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2.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保险费支付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2.3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1年增加1岁,不足1年的不计。

12.4保险单周年日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每隔1年(按公历计算)对应的日期。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2.5有效身份证件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12.6医院指具备由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立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1)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妇幼保健院、住院床位在100张及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和疗养院;

(2)我们认可的、为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全日24小时诊断和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12.7医师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师,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师。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及其近亲属。

12.8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师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2.9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2.10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2.11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2.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2.13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2.14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2.15先天性疾病单基因病(常染色体或性染色体遗传病,如血友病、Huntington舞蹈病等)或在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归属于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编码Q00至Q99)的疾病。

12.16精神疾病在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归属于精神和行为障碍(编码F00至f99)的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CCDM-3)诊断的精神疾病.

12.17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双目永久不可逆(注1)失明(注2);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不可逆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不可逆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不可逆丧失(注3);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不可逆丧失(注4);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5)。

注:

1、永久不可逆是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三级或以上医院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性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以下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