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介绍
据零点调查与指标数据网最新的调查:超过50%的中国城乡居民认为贫穷是不幸福的主要原因,而"健康状况"更成为人们感到不幸福的主要因素之一。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可以大大提高他们抵抗各类风险的能力,降低风险的程度,进而降低他们的预防性储蓄,促进消费,这对于我们改变当前储蓄过度而造成的国内需求不足具有积极的意义。另外,从长远来讲,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灵活就业人员中相当大比例的农村人即将成为城里人,那么尽快建立这些人的社会保障对我国社会的长远发展是有利的。
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现状主要是:(一)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多种多样。(二)我国灵活就业人员数量众多,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人数不多。(三) 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工作特点是工作的临时性、间断性、不稳定性和收入的不固定性。(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需办理挂靠手续。(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般为各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六)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医疗保险,足额缴费后,在一定的医疗等待期后才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中存在问题主要是:(一)参保人数少,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二)由于工作的不稳定性,影响到参加医疗保险的连续性。(三)平均缴费水平低,影响到基金的收入。(四)跨地区转移难。(五)管理滞后。根据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一)强调医疗保险的强制性,应保尽保。(二)加强缴费基数稽查,应收尽收。(三)积极完善政策:建立多种形式的缴费水平,对应不同的待遇享受;建立医疗保险异地转移机制。(四)重视参保后管理,堵住漏洞,防止骗保行为。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满足条件:
1.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就业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在本市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优惠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迅速推进,以灵活就业形式就业人员的队伍不断扩大。为解决好这部分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推进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按照国家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要求,从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入手,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佳木斯在2004年7月1日出台了政策规定。这一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对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一朝参保终身保障
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年龄超过35周岁以上的以灵活就业形式就业的人员在2005年年底仍不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逾期不再受理。年龄小于35周岁灵活就业人员从2006年起再参加医疗保险,须先补缴2001年至参保时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这次政策的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改制企业职工的医保接续期限,即在解除劳动关系三个月内到医疗保险局办理接续手续,超过三个月的,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执行。对年龄较大但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国企下岗职工,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照顾,即国企职工在参加医疗保险时,其本人在医疗保险制度施行前国有企业工作期间的法定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国企职工在2005年年底以前参保,一般只须先补缴2001年至参保时间的医疗保险费,就可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国企下岗职工的负担。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就是说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就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只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仍可以享受到和用人单位退休职工相同的报销待遇,有一个终身的医疗保障。
这次医保政策的调整,在降低个人进入医疗保险保障体系门槛的同时,也减少了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负担,同时提高了医疗保险待遇,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现在,灵活就业人员只在按规定补缴齐医疗保险费十二个月后,以后每年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就可以享受到和机关干部、企业职工一样的年最高报销8.5万元医疗费待遇。这一报销标准将随着医保事业的发展而提高。如果您的病在当年没治好,第二年还需要救治,仍根据同样的标准为您报销,直至医疗终结为止。
如何办理
法定劳动年龄内为参保年龄
参保人群指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的,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制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如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外来务工人员(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外来人员务工许可证)、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完全没有缴费能力暂时不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等。
一定要详实地登记联系电话
据了解,本市户口的人员,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3.3厘米)彩色照片2张,初次参保必须由本人到医保中心二楼灵活就业窗口办理;异地户籍人员,除以上手续外,还需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和劳动部门核发的用工合同,必须由本人到医保中心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参保时,一定要详实地登记联系电话(固话和手机),以便于在需缴费前及时通知。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4.9%的比例缴纳一年的基本医疗住院统筹基金和100元的大额救助金。办理退休后,每年只需缴费100元大额救助即可。今年的缴费金额总计为1285.36元。
男性满60周岁后,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25年;女性满55周岁后,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22年。不足实际缴费年限的,需按退休年龄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自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待遇。具体补缴金额,需到医保中心二楼灵活就业窗口进行核定计算。
医保卡不能在药店购药
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同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待遇,不设个人账户。也就是说,住院时可持医保卡就医,但不可用医保卡支付医药费或在药店购药。
可享受职工住院报销比例。符合基本医疗的费用(除丙类,乙类×90%+甲类),起付线以上(省1000元,市700元,区400元)统筹报销比例为:省级医院85%,市级医院88%,区级医院91%;退休后,统筹报销比例为:省级医院87%,市级90%,区级93%。
门诊报销比例。在医保中心指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服务站进行门诊治疗,开具长春市基本药目范围内的药品,400元以下的药费可报销30%。
可申请门诊慢性病,审批通过后,享受一定的补助;也可申请门诊大病,审批通过后,享受一年只收取一次起付线的住院报销待遇。退休后由于特殊原因长期居住外地的参保人员,还可申请异地就医,审批通过后,可享受与在本地住院相同的待遇。可享受职工"免费"透析治疗。可享受单病种工定额治疗职工待遇。可在指定的市医保定点医院享受部分诊疗项目下调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理手续:
1、申报、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医疗保险局办理早报、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后,办理人人医疗保险证、卡和专用处本。
2、核定缴费:市医疗保险局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登记情况,按规定核定,填报《缴费核定单》。
3、缴费程序:灵活就业人员持市医疗保险局加盖核定专用章的《缴费核定单》,直接到市地税征收局纳税大厅缴费。费票由市地税征收局传到市劳动结算中心,市劳动结算中心传到市医疗保险局。市医疗保险局每月定期向劳动结算中心传递一次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核定数据。
缴费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是按照一定的缴费比例进行的。实际上,各地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不同的。那么,这一比例是怎样的呢?这就需要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全面了解。
长沙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本人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的,从欠缴费用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保待遇。3个月内补足本金和利息的,从缴费的下月起恢复享受相应待遇,但本结算年度内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逾期3个月未缴费的,从补足本金和利息的下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但本结算年度内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5%。
沈阳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从申请变更的次月起,灵活就业人员就可以按6.8%比例缴费,每月缴基本险113元。2008年7月以后(含7月),再按照沈阳市新社平工资的6.8%进行缴费。不同的缴费比例,在医疗上所享受待遇也有所不同,但退休后均享受按10%比例缴费所享受的待遇。
缴费比例一经重新选择之后,就不能再做变更。以往参保人员选择按10%比例缴费者,劳动部门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但选择按6.8%的比例缴费后,在缴费期间,不设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建立个人账户。而变更之前的应缴、实缴保费不予变更、退费。此前选择按5.6%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属于本次调整范围,不能办理变更手续。
贵阳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一)年满35周岁及其以下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由4%调整为3.4%。
(二)35周岁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由5%调整为4.4%。
安阳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按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按2010年安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31元的60%-300%进行调整规范,最低缴费基数1339元,最高缴费基数6639元,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2010年安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31元最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3.2%,月缴费标准为71.39元;缴费费率为5%,月缴费标准为111.5元;缴费费率为7%的,月缴费标准为156.17元。
各省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政策有所差异,参保人可到当地社保局进行咨询。
缴费时间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地均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和实际缴费年限制度。大致为最低缴费年限男不低于25-30年;女不低于20-25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且缴费的累计年限规定的,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主要的组成部分为下岗职工,年龄结构较大。据有关资料显示,年龄35-40岁占44%,41-50岁占40%,50岁以上占16%。10-15年的实际缴费年限,即10-15年以后,他们中大部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不再缴费,享受医疗待遇。10-15年间缴纳的医疗费为7-8千元。而单位职工退休后,单位仍然负担其6%左右的医疗保险费。破产单位退休人员参加医保时一次性交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大致为7-8千元,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与灵活就业人员相比相对较短。另外,一些用人单位退出或长期休病在家的城镇居民,也属于灵活就业人群,他们参保后使用统筹基金较其他参保职工多。从以上分析看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10-15年达到法定年龄后,不再缴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与参保单位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相比,显然不公平。这样一些用人单位为减轻负担,逃避责任,可能会将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推向社会。医疗保险强调双方负担,权利与义务对等,体现公平性。因此,专家认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达到实际缴费年限,同时年龄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参照单位退休人员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缴5年左右的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制度。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累计年限,期限须满10年。
灵活就业人员需要时刻关注国家制定政策,全面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