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什么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案例分析

时间:2020-09-23 10:18:20

什么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什么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意义

首先,我们先来把第十六条规定的中心思想提炼出来:

1.投保人应该以诚信为原则,如实告知自己和保险内容相关的情况。

2.假设投保者隐瞒了自己真实的身体现状及过往信息,而且隐瞒的内容如果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就不可能正常投保。那么,保险公司有权在两年内解除合同并拒绝赔偿:

如果是故意隐瞒的,保险公司不赔偿且不退保费;

如果不是故意隐瞒的,保险公司不赔偿但退还保费。

3.如果保险公司知道了投保者故意隐瞒了可决定是否承保的内容,但在30天内没有和投保人解除合同,那么保险公司以后就没有权利再解除合同。

4.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无论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

5.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就知道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内容,但仍与客户签订了合同,那么保险公司就必须要承担责任,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根据我们提炼出来的内容可知:不可抗辩条款的提出,很好的约束了保险人和投保人的行为。同时,不可抗辩条款也是为了限制保险公司滥用权力及随意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这是对投保人的保护。

不可抗辩条款不适用的案例分析

既然不可抗辩条款是用于保护投保者的权益,而且规定过了两年后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那么即使投保者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必须按照合同理赔吗?答案是否定的。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签订的基础,所以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既往病史或相关信息,且保险公司调查后可以举证证明,那么即使过了两年的实效,不可抗辩条款也不适用。毕竟,法律的基础是公平公正,虽然不可抗辩条款更多是在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但是也不能让保险人处于不公平的位置。

我们举几个典型的不可抗辩条款不适用的例子。

1、带病投保

赵某于2005年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在投保前他已经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但却未将此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2019年赵某因慢性肾功能衰竭发展到终末期尿毒症阶段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发现赵某在投保时有隐瞒病史的情况,所以发出拒赔通知书。赵某不服,以不可抗辩条款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但法院驳回了赵某诉讼的请求。

这个例子中,赵某投保前已经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而最终申请赔偿的终末期肾功能衰竭实际就是慢性肾功能衰竭的末期阶段,所以赵某相当于带病投保并且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那么即使过了两年的时间,不可抗辩条款也失效。

2、未如实告知的病症与后期理赔疾病有直接关系

王某于2008年投保了一份重疾险,投保时在健康核保阶段没有提出任何有可能使保险公司拒保的病史从而以健康体投保。2018年王某因发现直肠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发现王某在投保前的医院体检中已经发现直肠息肉的病症,且医院已经建议王某进行肠道息肉切除并作病理分析,但王某却拒绝相关的检查与治疗并在之后投保重疾险时隐瞒了这个情况,所以保险公司发出拒赔通知书。王某不服,以不可抗辩条款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但法院在调查后驳回了王某诉讼的请求。

这个例子中,王某投保前已经出现了直肠息肉的病症,而且这个病症与最终申请赔偿的直肠癌间有直接的关系,王某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所以即使过了两年的时间,不可抗辩条款也失效。

3、两年内发生的事故,却在两年后提出理赔

李某于2005年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在投保前他患过一次肺炎,但却未将此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2006年李某不幸罹患肺癌,他怕之前隐瞒的肺炎病史影响他的理赔,所以故意拖延至合同满两年后的2007年才以肺癌为由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发现李某在两年内已经患病,虽然他之前的肺炎和后面的肺癌没有必然联系,但是李某没有及时告知,所以保险公司依然拒赔。李某不服,以不可抗辩条款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但法院在调查后驳回了李某诉讼的请求。

这个例子中,虽然李某之前的肺炎和之后的肺癌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违反了《保险法》关于及时告知的相关规定,所以即使保险合同已经过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也失效。

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案例分析

那么,不可抗辩条款还有有用吗?

当然有用,我们就来看一下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例子。

1、未如实告知的内容与理赔没有直接关系

周某于2011年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在投保前他患过一次附睾炎,但却未将此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2015年周某不幸罹患胃癌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发现周某曾患过附睾炎并隐瞒此情况,所以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周某不服,以不可抗辩条款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后周某胜诉。

这个例子中,虽然周某之前患过附睾炎并未如实告知,但附睾炎和胃癌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且合同生效已经超过两年,所以法院最后判决周某胜诉,保险公司按合同赔偿。

2、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郑某于2011年投保一份重疾险,在签约前保险公司要求其做健康体检。体检后郑某被查出乳腺结节,并且体检结果被保险公司取走。但在签订合同时郑某未向保险销售如实告知其患有乳腺结节的情况并顺利签约。2018年郑某因罹患乳腺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发现郑某隐瞒了乳腺结节的体检结果,且最后罹患的乳腺癌与之前的乳腺结节间有直接的关联,所以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郑某不服,以不可抗辩条款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过调查后发现郑某虽然未如实告知,但其患有乳腺结节的体检结果已在合同签订时交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客观上理应知道此情况,而且理赔时合同生效超过两年,所以法院最后判决郑某胜诉,保险公司依照合同进行理赔。

这个例子中,虽然郑某在投保面谈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乳腺结节的情况,但这个结果已在体检报告中明确体现并提交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理应知晓。所以在郑某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必须按合理理赔。

未如实告知的补救措施

其实,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并不是偶然发生的。因为有时候投保者确实不知道未如实告知的内容与签订保险有关,或者未如实告知的内容连投保者自己都不知道。比如很多投保者缺乏医学常识,所以不知道以前的某次就医经历或诊断会如此重要,从而没有如实告知;再比如,投保人为父母投保,但父母习惯于不让孩子担心而未将一些身体不适的情况告诉孩子,所以投保者在投保时也会出现“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去鉴定未如实告知的性质是一件较麻烦的事情,所以如果发现有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应该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作一次补充告知。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者补充的情况作出具体的分析和判断,最后会通知投保者是否可以继续承保。虽然有解除合同的可能,但至少也做到了诚信原则,避免最后出现拒赔的损失。

总结

以上给大家叙述了不可抗辩条款的相关内容和例子,总结一下,就是不可抗辩条款并不是所有超过两年的合同都可以支持。虽然它主要是用来约束保险公司的权利,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但明显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未如实告知,依然会成为不可抗辩条款失效的原因。

所以,两年不可抗辩的条款并不是谎言的保护伞,大家切记“最大诚信,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