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保险
特点
①风险转嫁和承担是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的
②大面积分散危险的概率必须以国际"的概念为基础
③保险费收取和赔偿基金的组成均以外国货币作为计算单位
④保险规章、费率和经营方法必须同国际保险市场的惯例相适应
分类
①财产保险,包括: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远洋船舶保险、涉外船舶建造保险、涉外集装箱保险、海洋石油开发保险、涉外建筑和安装工程保险、国际航空保险、汽车保险、邮包保险、火灾保险、盗窃保险、营业中断保险、机器损坏保险、进出口家禽家畜死亡保险
②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修船责任保险、保赔保险
③保证保险,包括:履约保证保险、付款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
④人身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疾病保险、人寿(死亡)保险、人寿(生存)保险、人寿(两全)保险
作用
①贯彻国家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各种对外交往的发展
②提供各种损失保障,增强外来投资者的信心
③在国际范围内分散危险,稳定国家外汇收支,减少国际商品交换的物质损失,为国家积累和节约非贸易保险外汇资金
发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同世界上 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家保险公司发生再保险交往关系。在世界主要港口和城市设立了400多个理赔、检验代理人,就地处理赔案。
承保对象
涉外财产保险的承保对象一般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三来一补、租赁业务、外汇贷款业务、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商机构和人员等。承保财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商品、办公用品、个人衣服、行李、家具等各种物质财产。有些财产须事先与保险公司特别约定,保险方能生效,如金银饰品、古董、古书画、高级艺术晶、邮票等。这类财产由于没有固定的市价,价值难以估定。由于涉外财产保险的赔偿是以保险对象损失当时的市价为依据,因此,投保双方只有对这类财产的金额特别约定后,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范围
在涉外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对下列原因所致的保险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
(1)火灾、雷电、爆炸、水管爆裂;
(2)暴风雨、飓风、台风、龙卷风、洪水、海啸、雹灾、山崩、地震、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三类风险是指保险单条款中列明的风险,倘有未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任何风险,保险公司则不予负责。因此,涉外财产保险是一种列明风险的保险。
除外责任
涉外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有:(1)战争;(2)核污染;(3)电气原因造成电器设备本身的损失;(4)物质自身变化引起的损失;(5)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6)当局命令消毁的财产;(7)间接损失;(8)露天财产损失等。除外责任总的原则是:凡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均作除外。
保险金额
涉外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自行估定一个最符合实际的市场价。被保险人对财产的估价方法常用的有三种:
(1)原价值,即建造或购买时的财产价值。
(2)重置价,仅适用于建筑物和机器设备。即在原价值的基础上加一些附属费用,诸如税金等,以及一定比例的通货膨胀因素和自然升值因素等。
(3)净价值,在原价值的基础上扣除一定比例的折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