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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合同

来源:360百科

责任保险合同的定义

依照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依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因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所受到的利益减损,而且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使受害者可以获得及时的赔偿。

责任保险合同的种类

责任保险合同,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以责任保险发生效力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自愿责任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的责任保险是强制责任保险,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航空运输险等。以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和对象予以划分,可以分为企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个人责任保险。以责任保险承保的险别予以划分,可以分为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轮船旅客法定责任保险、矿山爆破作业责任保险等。

责任保险合同应用非常广泛,一般而言,凡是对人的生命健康及他人财产可能造成损害的合法活动,都可以投保责任保险合同。目前最常见的责任保险合同有以下几种:

(1)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各种运输工具、建筑安装工程等意外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飞机第三者保险合同,建筑安装责任保险合同等。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通常与特定的财产保险合同联系。

(2)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公众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在各固定场所或地点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为标的合同,如场所责任保险合同、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承包人责任保险合同、个人责任保险合同等。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商店、医院、旅馆乃至工厂、办公楼等公众场所均可投保公众责任险。

(3)产品责任保险合同。产品责任保险公司是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合同。产品责任保险合同与各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密切相连。各国法律对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大都实行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可不依合同关系要求制造商、销售商径行进行赔偿。制造商、销售商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而拒不承担责任。产品保险责任即是以制造商、销售商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在使用消费过程中因产品瑕疵而使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责任为投保标的的责任。

(4)雇主责任保险合同。雇主责任险合同是指以雇主的雇员为被保险人,在受雇期间因工作遭受意外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疾病而依法应由投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合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的伤害承担无过失责任。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作受到伤害,只要非雇员自己故意行为所致,雇主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责任险就是以该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5)职业责任保险合同。职业责任保险合同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合同。如医生、药济师、兽医、工程师、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等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中由于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都可以投保职业责任险。

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

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表现为:

1.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人赔偿保险金。

2.责任保险的标的为一定范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非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如刑事责任就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

3.责任保险不能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或其财产。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当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责任保险合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4.保险最高限额给付。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的不确定性,所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不可能约定保险金额,只能约定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而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均以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为限。

5.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

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经营实践,凡是社会成员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有可能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使其成为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能够成为责任保险合同之保险标的的责任风险须具备下述要件:

第一,应当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应当是被保险人基于一般过失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应当存在着被保险人的民事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四,应当是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