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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保险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万能的吗?不一定!

时间:2019-07-25 13:46:18

许多朋友都认为,保险是购买容易理赔难,也正是因为层出不穷的理赔纠纷,让许多人对保险公司失去了信任。其实信任是建立在保险双方的,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投保人,都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互相不欺瞒,才是正确的选择。

有些人把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当做“免死金牌”,从而投保时不如实进行健康告知,这是非常错误的做法。多保鱼今天就来讲讲,“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究竟是不是万能的?

一、什么是不可抗辩?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即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一般为2年)以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中有这样的规定: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多保鱼来划重点:

1、如果投保没有如实履行健康告知,保险人在知道此事之后的三十天内,有权解除合同,超过三十天后就没有解除权了。

2、合同成立两年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出险照常理赔。

3、如果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那么之后也无权解除合同,出险照常理赔。

这就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投保人没有如实进行健康告知,只要合同生效超过两年,保险公司都不能再予以追究。

保险的两年不可抗辩是什么意思?

二、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合理吗

那么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合理吗?答案是:合理的!

1、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

保险公司的保单数量庞大,并不是每一个被保险人都需要进行体检。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健康告知快速分辨被保险人是否需要体检,如果健康告知状况良好,则可以直接免去体检程序,省时省力。

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进行健康告知,隐瞒了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保险公司因免去体检,并不能马上知晓。当被保险人出险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存在既往病史,并且没有如实告知,那保险公司就活该被骗吗?当然不是,保险公司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赔偿。

并且,这个权力并不是长久的,保险公司有两年的时间去弥补自己的损失,超出两年的范围之后,即使投保人故意隐瞒,根据两年不可抗辩的约定,保险公司也必须照常保障、理赔。

2、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

除去故意骗保的行径(多保鱼从不以最大的恶意去揣度每一个人的动机,只希望是无心过失),许多人并没有定期体检的习惯,只有等身体不舒服的时候才会去看病就医。而有些病在初期是没有明显特征的,很有可能被保险人也毫不知情,等到发现身体异常时,才诊断出该病已潜伏多时。

多保鱼认为这是很常见的现象,还有一种情况例如,父母生病了,但是害怕孩子担心,就向其隐瞒自己的身体状况,只说自己一切安好。孩子在为父母购买保险的时候,就并不知晓父母的既往病史,从而没有如实告知。

这两种情况都是由于重大过失而没有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并不是故意骗保。如果发现得早,保险公司可以及时进行处理和补救,这也是消费者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的期限。超出两年期限之后,消费者不用再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必须照常予以保障。

因此,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基于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利益而设定的,既给了保险人及时补救的权力,也给了被保险人充分享受保障服务的权力。

保险的两年不可抗辩是什么意思?

三、两年后就一定会理赔吗?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并不是万能的,保险公司会判断你是否为蓄意骗保,不同的案例最后的理赔结果可能会有所差异。

因未如实告知而造成的理赔纠纷,在法庭判定的时候,需要先由保险公司进行举证,证明投保人蓄意隐瞒。如果无法举证,则判定理赔。如果举证有效,则再由消费者进行举证,证明自己不是蓄意骗保。最后的判定的结果是由双方拿出的证据而定的。

1、投保时未发病。

投保时只是隐瞒了身体有某种疾病隐患,但并未发生保险事故。这种情况下,过了两年抗辩期之后,保险公司即使查出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也要照常理赔。

假如A先生有吸烟史,但在重疾险的健康告知时予以否认。5年后,A先生因长期吸烟患上肺癌,虽然当时他隐瞒了自己的吸烟史,但因已过两年抗辩期,保险公司应给付基本保险金。

2、投保前已发病。

投保时,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却故意隐瞒,在两年抗辩期结束后申请理赔,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依旧是有权力拒绝并解除合同的。

身体隐患会增加风险几率,但也不代表一定就会出险。

假如A先生已经患上肺癌,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他在投保时蓄意隐瞒,即使过了两年期限,保险公司依旧是不予理赔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给一个已经死亡的人购买寿险,这份合同能生效吗?

3、两年内发病,两年后申请理赔。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被保险人隐瞒了身体状况,并在两年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但他没有及时报案,而是等到两年抗辩期结束后,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是在两年之内患病的,那么即使你过了两年抗辩期,也依旧得不到理赔。

假如A先生隐瞒了自己曾因肺炎住院的病史,并在合同生效一年后患上肺癌。但他有意欺瞒拖延,等过了两年之后,根据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只要保险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蓄意隐瞒事实(实际上病史也是能查到的),甚至资料造假,保险公司仍有权解除合同。

多保鱼总结:

一份保险合同的签订,应当建立在双方诚实守信的前提之下,法律不会保护一个欺骗者,更不会成为欺骗者行骗的工具。多保鱼虽然希望大家都能顺利投保,获得保障,但是如实进行健康告知也是我们应当遵守的原则。诚信做人同样重要。